|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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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會113年5月16日第十五屆第20次常務理監事會議、第8次理監事暨25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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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採藥師及藥局雙認證之形式辦理,旨揭辦法、認證要點與Q&A問答集公告本會官網專區,請自行下載查閱,路徑:本會首頁 > 藥師專區 > 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教學社區藥局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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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鼓勵社區藥局參與實習教學,持台灣藥學會核發之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證書且仍有效者,可向本會申請換發六年證書;其所執業之藥局若符合教學社區藥局核心條件,可免經所屬縣市藥師公會評選與訪查,得被認定為教學社區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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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未符合前項說明三所列之社區藥局欲新申請參與社區藥局實習之藥局,除藥師須參訓取得認證外,藥局亦應申請「教學社區藥局認證」,須符合教學社區藥局核心條件並下載填寫「初次申請教學社區藥局認證評核與訪查表」,提交所屬縣市藥師公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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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惠請貴會辦理教學社區藥局評核與訪查,評核通過後連同前揭訪查表與「縣市藥師公會評核結果與訪查紀錄表」、「縣市藥師公會彙整表」提交本會進行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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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學社區藥局通過中藥實習場所遴選,並有合格之中藥實習指導教師在場執業,得以依中藥實習相關辦法執行中藥實習指導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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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副本抄送十大藥學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