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考試應考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

類科

應考資格

305

藥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中華民國1016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在學學生,修畢第一階段考試應考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3款所稱修畢第一階段考試應考學科,係指修畢藥理學、藥物化學、藥物分析、生藥學(包括中藥學)、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等學科。

 (藥師法於1016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爰第2款計算日期為101629日前)

306

藥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

2.中華民國1016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藥師法於1016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爰第2款計算日期為101629日前)

 

附註:

一、「醫師(一)」、「牙醫師(一)」、「藥師(一)」類科係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醫師(二)」、「牙醫師(二)」、「藥師(二)」類科係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

二、修畢藥師第一階段考試應考學科,應檢附成績及格證明書。

三、藥師類科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