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體系醫院】就學獎助金辦法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體系醫院就學獎助金辦法
一般生版 113 年度
一、目的:為提昇臨床醫護水準,本著培育學生和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鼓勵應屆畢業生從事臨床照護服務工作,擴展產學合作相輔相成,創造雙贏的局面。
二、適用對象:大學制學生在學且通過第一階段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之藥學系學生。
三、申請條件:
1. 操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2. 學業成績需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須在七十分以上。
3. 實習成績八十分以上。
4. 能確實遵守應盡義務者。
四、獎助名額與獎助金金額:
1. 獎助名額:獎助 5 名學生。
2. 獎助學金金額:獎助金金額計貳拾萬元整。
五、申請方式:
1. 申請期限至 113 年 12 月 25 日止。
2. 學生向各校藥學系提交申請檢附資料,並由藥學系進行篩選推薦。
3. 藥學系將獎助金申請名單及合格學生文件資料寄予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體系醫院行政處人事專員。
六、申請者繳交檢附資料:
1. 「就學獎助金」申請書。
2. 「就學獎助金」師長推薦函。
3. 在學學生:任一學期成績證明。
七、審核及撥款:
1. 申請資料經本院初審、面談通過後,由院方公佈獎助名單。
2. 核定名單日期:即日起至 114 年 1 月 5 日。
3. 本院按照每學期公佈之核定獎助名單及金額匯款至學生存摺帳號(要申報所得稅)。
八、應盡義務:
1. 經核定接受本獎助金之學生應與本院簽訂「補助大專院校藥學系學生獎助金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應為受獎助學生之父母、配偶或法定代理人。
2. 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接受本獎助金之學生應遵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3.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此學制畢業後,考取藥師證照,依據醫院規定之到職日,至本院履行就業之義務,簽訂勞動契約 2 年合約。
4.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於畢業後,服務科別於本院藥劑課。
九、未盡義務罰則:
凡未履行應盡義務者(含未考取藥師證照),應按合約規定期限內退還向本院領取之獎助金(計全額貳拾萬元整),清償期限應於規定之到職日或義務履行中斷日止。
十、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
申請書如附件